9月12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了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了及时发现并且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
规定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规定要求,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处罚。
来源:新华网 作者:温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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