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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事项

2004/8/24 0:00:00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设定本行政许可。
    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 件:一、(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五、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所属煤矿(矿井)除应符合实施办法上述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矿井)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和满足需要的采暖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员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矿井必须配备经省级以上鉴定的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供热系统(热风炉);
    10、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4、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煤矿(矿井)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十三、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十四、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的程序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颁证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吉林省煤矿企业向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申请后,做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做如下处理:
    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审批小组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审查;
    二、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审批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小组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
    现已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数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受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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