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十一五 -> 安全生产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2006/1/22 10:33:43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根据《矿山安全条例》和有关乡镇煤矿安全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乡镇、村办及农民集资联办的井工煤矿。

第三条申请办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条件合格
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井具有她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矿长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
安全资格证》;

二、每一矿井具有两个能直达地面独立上下人的出口;

三、采用机械通风,且主要扇风机设在地面,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足够的风量;

四、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有能反映矿井生产状况并能指导矿井生产的图纸、技术资料和作业规程;

六、矿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有可靠的保障实施体系。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乡镇煤矿,经县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县劳动部门
是出申请,劳动部门派人实她检查核准后,颁发《安全条件合格证》。

第五条凡新开办的煤矿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取得《安全条件合格
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第六条对已开办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经县劳动部门和企
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条件合格证》,否则不准恢复生产。

第七条县(市、区)劳动部门对取得《安全条件合格证》的煤矿,要正式编号、登
记、建档,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地、县级劳动部门对已颁发《安全条件合格证》的煤矿,要进行定期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吊销其《安全条件合格证》,同时令其停产整
顿。

第九条劳动部门在核准,颁发《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工作中,若有降低标准、徇私
舞弊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乡镇煤矿矿井安
全务件合格证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
格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