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获悉,内蒙古开始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这是内蒙古首次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局近日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
了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非煤企业的煤矿企业全部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以法人名义专户存储,用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考虑到内蒙古的实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照自治区对煤矿企业矿井(露天矿)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和矿井开采方式、瓦斯涌出量的大小确定,最低200万元(露天矿),最高60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以矿井(坑)为单位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自治区已指定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煤矿降低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并通知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待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储后,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相关部门发还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行,不但可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强化了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了内蒙古煤矿安全水平的提高。
来源《内蒙古日报》(文/戴宏、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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