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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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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安全生产法》第19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3、《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4、493、494、499条。 6、《煤矿救护规程》第20条。 |
1、矿井所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数量及其负责人,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2、检查矿井负责人(矿长、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 3、检查矿山救护队设立及装备情况,包括矿山救护队是否进行了资质认证,并取得了合格证(主要指省属煤矿); 4、检查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是否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5、检查矿井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情况,其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省属煤矿)。 |
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应能涵盖矿井采、掘、机、运、通各个方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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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管理制度 |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3、10、309条; 3、《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
1、检查五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2、检查九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3、检查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与矿井所设置的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主要人员相对应;评价(估)时除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情况外,主要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上下井人员清点、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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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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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矿井图纸 |
煤矿应当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第13小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
1、检查11种图纸是否有,并检查图纸的不完善之处;是否与矿井的实际情况相符。 2、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
1、主要查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 2、除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外,上述图纸不能为示意图,必须经过测量,反映井下真实情况; 3、可在通风系统图上加绘避灾路线后作为避灾路线图使用; 4、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半年,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以季,巷道布置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以月为绘制周期; 4、在绘制周期内,允许蓝图与实际有出入,但应用彩笔补画蓝图中缺少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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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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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措施 |
1、煤矿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煤矿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 3、煤矿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煤矿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煤矿有其它安全措施(详见评价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二)款;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9、15、49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5、《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有关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 |
1、检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业规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2、检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编制,其内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矿实际,情况变化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其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井下避灾路线的标志是否正确清晰; 3、检查矿井有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与当地政府或主管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是否已经登记建档,是否已经申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检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局部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存在串联通风时的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巷道维修措施,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专门安全措施,主扇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 |
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根据矿井的灾害特点,处理计划要有针对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修改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核签字; 2、矿井救灾演习执行情况可查救护队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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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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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人员素质与培训 |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5、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工作文件(赣煤安发[2004]6号)有关人员资质与培训的具体要求。 |
1、矿井负责人的的安全资格证(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中已经检查); 2、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所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经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5、检查新工人培训和老工人转岗培训情况(必须通过四级培训机构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主要查以前的培训资料和今后的培训计划)。 |
1、特种作业人员所需数量按评价(估)时矿井生产系统、生产班次或班组情况适当考虑轮休和请假等因素确定; 2、新分配职工含转岗职工; 3、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主要查矿井安全科等部门资料。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因培训还未安排到位,暂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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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全投入 |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2、《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财建[2005]168号);3、《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五部门文件 赣煤安字[2005]83号)。 |
1、检查本年度实际煤炭产量; 2、检查本年度财务报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 3、检查煤矿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列出具体清单。 |
1、安全费用自提自用,但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按吨煤10-15元计提。其中,省属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分别按照15、12元/吨煤提取;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按照10、12元/吨煤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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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 价 依 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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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 |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自救器配备;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职业危害防治。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738、739、750、11、740、741、742、743、744、745、17、152、154条; 3、《煤矿设计规范》第10.2.3条。 |
1、检查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衣、矿灯、矿帽、矿带、胶鞋、手套、口罩,及煤矿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特殊防护设施等; 2、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自救器配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安全标志号,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做到随身携带; 3、检查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为其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检查核对矿井职工总人数,检查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数额; 4、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⑴检查有无制定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⑵检查有无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⑶检查有无制定粉尘检测制度,并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⑷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1条查防治噪声措施的落实情况; ⑸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各有关条款,查接触各类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情况。 |
1、已为其井下作业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按符合要求考核。 2、参照矿务局、矿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计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 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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