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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6/4/11 8:35:58       

太原市晋源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和实施。  
二、重点防范的危险行业和场所
  (一)煤矿、非煤矿山等矿山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行业;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商业集贸市场、商场、酒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文物旅游景区景点。
三、各职能部门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范围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行业(单位)和场所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档案,全面掌握安全动态,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整改消除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并按规定参与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区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以及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建设局负责建筑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水务局负责水库等水利设施以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文体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商局协助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经贸局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油库、加油站、酒店、宾馆和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商局协助对酒店、宾馆和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文物局、公安分局负责文物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含游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区卫生局负责医院和职业卫生危害生产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重特大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十二)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设施和校办企业以及实验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区抢险救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部,以及组建各专业救援队伍。
(一)指挥中心 
1、总指挥:区长
  2、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财政的副区长,事故单位及所属镇(街办)主要负责人。 
 3、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公安分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委员及办公室主任等。
 (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部
1、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指  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区国土资源局分管矿山工作的副局长、事故单位及所属镇(街办)主要负责人。
2、特大火灾安全事故   
 指  挥: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指挥:区公安分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
3、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指  挥: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指挥:区经贸局局长、公安分局主管民爆物品工作的副局长
4、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指  挥:交警五大队大队长
 副指挥:区交通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5、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指  挥:区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区建设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指  挥: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局长 
 副指挥: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7 、特大中毒事故 
 指  挥:区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区卫生防疫站站长
8、特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指  挥: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指挥:区国土资源局分管矿山工作的副局长、
(三)专业救援队伍
 1、抢险救灾队伍 
(1)区公安局和消防支队各成立一支20人以上的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由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抢险救灾队伍。
(3)区建设局牵头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
(4)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组织由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抢险救灾队伍。 
(5)交警五大队组织交通事故救援队伍。
 2、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由区卫生局组织区卫生防疫站、各医院等医疗单位人员组成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3、治安队伍
由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治安队伍,维持事故现场区域的治安。 
 4、通讯联络队伍
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电信部门组织通讯队伍,保证通讯畅通。
 5、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南郊电业局组织特大事故安全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特大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6、交通运输救援队伍
  由交警五大队和区交通局组织特大事故交通运输救援队伍,保证交通畅通和吊装车辆的调度。
 7、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的物资供应。
五、指挥中心职能
  1、负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  2、督促各镇(街办)、区直各职能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  3、督促公安、消防、卫生、建设、技监、安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  4、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5、发布特大事故信息通报。
六、救援实施办法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紧急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向前线指挥部报告。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中心接报并了解基本情况后迅速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指挥中心值班电话:6592080,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6592031,6592032 。
(三)“110”接警后,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区抢险救灾指挥中心报告。 
(四)“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抢险救灾指挥中心报告。 
(五)“120”接报后,医疗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护工作,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区抢险救灾指挥中心。 
(六)接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抢救,并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
(七)区劳动、民政部门协助事故单位负责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八)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特大事故通报。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应急救援前线指挥的调动、指挥的;
    (三)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不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不组织自救的,不立即报警造成事故扩大的。
附件: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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