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做细做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提高矿井本质安全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4]16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煤矿企业申请领取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
(一)申请领取或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是省级煤炭及以上部门批准(或核准、认定、确认)的建设项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主体工程、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
(二)煤矿申请领取或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为标准进行评价,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要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式样,评价结论必须符合规定。安全评价要遵循《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4]174号),安全评价报告附件要齐全,包括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批复、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在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和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报告;在用的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报告;粉尘、牵引网络杂散电流、通风阻力检测报告;工伤保险和国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安全费用开户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书及编号汇总表等。
(三)煤矿(省属煤矿除外)申请领取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是经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或核准)所在县(区、市)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中明确单独保留的矿井,60个主要产煤县的矿井生产能力必须达到9万吨/年及以上。在批准的工作方案中确定由多矿整合一矿的,整合后的矿井按建设矿井对待。
(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晋政办发[2005]100号文件),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监管监察中未发现煤矿存在十五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国有煤矿必须达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按规划达标。
(六)必须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出具证明材料,其它煤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七)国有煤炭企业上报所属煤矿周边越层越界开采的乡镇煤矿名单中的矿井,必须由国有煤炭企业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出具该矿不再越层越界的证明。
(八)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符合规定,并征得煤矿所在地设区市煤炭、安监部门的同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表、征求意见书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密封专报,做为决定受理的重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表、征求意见书附表要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式样
二、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九)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矿井申请领取或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仅要符合《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十)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装备、产品,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
1.必须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的按新版国家标准(GB7957-2003)制造的矿灯;
2.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的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立井升降人员必须使用专用提人装置,提升人员必须使用符合行业标准(AQ1014-2005)规定的滚筒直径在
3.禁止使用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8-18、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1-10/8、1-10/7型空压机,KJ1600/1220单筒提升机;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禁止使用保护不全的DW-80、200、350系列馈电开关、 QC83、QC810(815)系列低压电气开关。
(十一)省、市安监部门批准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开采煤层、水平发生变化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按1996年发布的国家标准体系(MT78-84、GB/T16425-16430—1996,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鉴定法)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按199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MT/T707-1997,色谱吸氧鉴定法)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要用全省统一的鉴定报告式样,符合省安监局《关于规范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煤字[2006]62号)要求。
(十二)在用的主要通风机、提升机、主水泵、主提升胶带输送机、提升钢丝绳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AQ1011-1016—2005)进行周期性检测。新安装或改造的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十三) 光干涉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周期进行计量检定,并提供检定报告。
(十四)按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检测,提供包含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等内容的检测报告;井下运输使用牵引网络按规定检测杂散电流;新建矿井投产前必须检测通风阻力。
(十五)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最少配置人数符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晋煤监安一字[2004]250号文件);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由安全培训机构出具各工种岗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有具体人员名单的证明材料,并由安全培训机构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十六)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财政部等四部委局财建[2004]119号、[2005]168号文件规定,必须达到“提足、专户、用够、使用符合规定”的要求,有人民银行批准开设安全费用专户的开户许可证,并由开设专户的银行出具本年度和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证明材料。
(十七)工伤保险必须按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工资总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率及时缴纳,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国有重点煤矿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由省煤炭社会保险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的式样必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局会劳社部发[2005]8号文件规定。
国有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由省煤炭社会保险局提供证明材料。
(十八)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必须符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安二字[2005]128号文件) “双电源、双线路、带电备用”的要求,提供与供电单位签定的供电协议,必须实现地面变电站到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提升机、主水泵、瓦斯抽放泵、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两回路线路供电,并保证10分钟之内及时切换。
(十九)井下防尘必须有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按规定设置防尘设施,设施必须完善可靠。
(二十)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两趟管路,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能满足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最大涌水量的要求。
(二十一)矿井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一个为进风井,另一个为回风井。
(二十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二十三)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分站设置和传感器安设位置、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及时校验传感器,实现瓦斯监测系统联网。
(二十四)符合《山西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 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预防煤矿采空区或密闭区瓦斯事故的暂行规定》(待正式文件下发后执行)。
三、建设矿井竣工验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五)符合本规定前提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竣工验收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按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现场核查、征求煤矿所在地设区市煤炭和安监部门意见,按《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经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提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要填写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
(二十六)建设矿井竣工验收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按验收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十七)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煤矿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煤矿企业因产权变动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3.煤矿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的;
4.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系统、煤层、生产能力发生变化);
5.省煤炭局批准核定生产能力使生产能力扩大,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生产能力的。
(二十八)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发放。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对满足本规定前提的煤矿企业或矿井发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时,必须征求设区市安监部门的意见,并会同评价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核对申请资料,填写现场核查表。
(二十九)煤矿企业提出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煤矿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的,自企业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应提供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井营业执照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还必须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资格证明材料;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的,由煤矿企业出具企业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证明材料及省工商部门的预核准文件。
2.矿井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申请变更的,自改建、扩建工程主体和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按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系统、煤层、生产能力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3.省煤炭局批准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使生产能力扩大申请变更的,除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晋煤监办字[2005]689号文件)的核定生产能力批准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明确主井坐标)、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批准文件、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按扩大能力后的系统、煤层、生产能力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变更。
(三十)省煤炭局批准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根据储量、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提出降低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请求,或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与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相一致的要求,经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核查、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可按低于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进行许可,但主要产煤县的煤矿其安全许可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年。
(三十一) 对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不予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必须对其进行调查,查明煤矿企业提出变更的原因,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必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三十二)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煤矿企业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延期的,按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重新办理(政策因素除外);逾期不提出申请延期擅自生产的,视同非法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分级监管权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十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发放。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对满足本规定前提的煤矿企业或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时,必须征求设区市安监部门的意见,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十四) 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并受理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5.开采技术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十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煤矿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采矿许可证正付本复印件;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付本复印件;
3.《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其它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和发证机关的证明材料;
4. 2005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文;
5.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六) 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在受理或审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发生过事故或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和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资料,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延期。
六、其它
(三十七) 煤矿企业遗失、损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于5日内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原颁证机关备案;由煤矿企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原颁证机关提出申请及提供情况说明、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提供证明材料;经原颁证机关审查符合规定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十八)统一规范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原编号后加“bn”,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原编号后加“yn”,因遗失、损毁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原编号后加“cn”,n为变更、延期、重发次数。
(三十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证书付本许可范围必须载明开采煤层、许可生产能力。
(四十) 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务大厅提出变更、延期、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要分别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期、重发申报单。
煤矿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因同一事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多只能提出两次申请,两次受理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四十一)变更、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适用首次发证审查书。
(四十二) 安全评价报告所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征求意见书附表(市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表、申报单式样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制定,原式样同时作废。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式样;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表(市安监部门)式样;
3.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表式样(表一、二);
4.山西省60个主要产煤县名单;
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报单式样;
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单式样;
7.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发申报单式样;
8.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式样。
二○○六年三月一日
抄 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
抄 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
各市人民政府, 各市安监局,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中介机构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