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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问题及对策

2006/4/14 9:15:01       

  摘 要 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证 乡镇煤矿
  1 引言
  2004年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把煤矿安全许可制度真正法制化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具体落实规定了统一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国家确立安全许可制度,出台《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就是要通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淘汰一部分安全条件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从而达到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
  2 我国乡镇煤矿颁证情况现状分析
  据统计,全国现有合法乡镇煤矿23839处,截止2004年底,煤矿企业为颁证已评价的矿井约6400处,占矿井总数的27.2%。全国有3220处矿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占矿井总数的13.5%。煤矿颁证部门已受理2425处矿井,占矿井总数的10.2%,已有999处乡镇煤矿领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仅占矿井总数的4.2%。在全国26个省(市、区)中,只有2个地区在2005年1季度可基本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这两个地区煤矿企业申报率达80%以上,2004年底发证率60%左右。
  全国有15个地区的部分煤矿企业开始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部门已经受理和颁证。全国有6个地区的少量煤矿企业已经申报,颁证部门已受理但未发证。有1个地区的个别企业已申报,但颁证部门没有正式受理。另有2个地区还没有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我国乡镇煤矿颁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乡镇煤矿安全许可制度实施已有一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部署和指导下,全国务省(市、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和基础工作,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开展,但进展情况相差甚远,发展极不均衡。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乡镇煤矿基础条件差
  乡镇煤矿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整治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安全生产条件现状与颁证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整改工作量大、所需时间较长。据调查,乡镇煤矿生产现状与颁证标准的主要差距是:采煤工作面不能实现两个出口、巷道的高度不够、矿井防尘不达标、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工伤保险以及矿山救护等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并且这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社会性强、关联性大,煤矿企业不能自主。我国乡镇煤矿有50%以上达不到安全颁证的条件,整改工作量比较大。
  3.2 进入颁证程序的时间较短
  《安全生产条例》虽于2004年1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文书实际在下半年才正式出台,各省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建立相应中介机构和颁证管理机关。因此,企业准备申请、颁证机关接受申请和审查颁证工作实际上是2004年9月份才真正进入程序。乡镇煤矿的生产条件与安全许可制度规定的条件普遍存在差距,颁证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对矿井进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矿井评价后,部分矿井仍需要一段时间针对评价意见进行整改。
  3.3 认识上有差距
  一些煤矿企业对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理解不深,认为颁证标准定得偏高,大家都取不到证,不能不让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在整改上有畏难情绪,整改不主动、不积极,有等待观望思想。
  3.4 安全评价工作不到位
  安全评价是颁证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工作。部分地区中介机构数量偏少,不能满足本地区的评价需要。个别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由于对煤矿提出的整改建议不能及时反馈,对逐项评价结果和总体评价结论把握不够准确,怕承担风险责任,不出评价报告,影响评价进度。个别颁证机关对中介机构管理不到位,认为安全评价是中介机构与煤矿企业的自愿行为,未主动督促和掌握安全评价的进展情况,影响了颁证进度。
  3.5 部分煤矿企业重效益,轻办证
  2004年煤炭销售形势较好,一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重视生产效益,整改和办证不积极。特别是一些资源接近枯竭、规模较小、达标无望的煤矿,根本不进行整改,想在当前煤炭市场利好的情形下突击生产、大捞一把。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心存侥幸,等待观望,期待放宽办证标准后再进行办证。
  4 对策和建议
  4.1 严格颁证期限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凡2005年1月13日之前未提出申请的煤矿企业,必须停产整改;凡2005年1月13日之前已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可继续生产,但经煤矿颁证部门审核后不能达到颁证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所有停产整改的矿井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4.2 严格坚持颁证标准
  各颁证机关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颁证,从源头上坚决制止达不到颁证条件的矿井进入市场。一部分矿井经过安全整改,达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后方可继续生产。对有些矿井不具备继续整改的条件,应对其进行关闭。只有如此,才能达到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真正目的。
  4.3 依法打击非法和死灰复燃的矿井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专项监察,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察,坚决制止这些矿井的生产,从而促进合法矿井领证的积极性。
  4.4 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颁证质量
  目前全国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差距较大,各颁证机关在坚持标准、严格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确保颁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对重点矿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典型引路、示范带动,调动其他矿井办证的积极性。同时,各颁证机关应认识到临近最后的申办期限时,可能会出现集中申办的情况,这部分矿井原有条件较差,其中不少矿井距申办条件有一定的差距,应加强现场审查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进度。
  4.5 加强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管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要督促煤矿企业按颁证条件进行整改,通过严格执法,促进颁证工作。颁证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积极主动地指导企业申请领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安全条件降低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4.6 加强对评价机构工作的指导
  安全评价是颁证的基础性工作和前置条件,安全评价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颁证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各颁证机关一定要监督指导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提高评价质量。
  5 结束语
  煤炭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件新鲜事物,没有可供参考学习的经验,而且时间紧、任务重。煤炭又是我国最重要的基础能源,随着全球经济转暖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际国内对煤炭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煤矿工业迎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煤炭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将对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将从法律上、政策上引导我国煤炭行业走出一条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者:王素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中国煤炭》(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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