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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锤在2006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汇报会上的讲话

2006/5/26 13:45:46       

同志们:

  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今天召开这次2006年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汇报会,主要任务是请大家来共同研究如何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工作目标,听取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打算,提出并落实2006年关闭矿井计划目标。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总局党组领导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毅中、显政同志亲自到会听取各单位的汇报,最后还将做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2005年是煤矿整顿关闭攻坚年,各省(区、市)认真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市县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扎实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按照国家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和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逐步探索和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执法,对没有按期申办、申请未被受理或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煤矿,全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各省(区、市)关闭矿井目标5026处,国家煤矿安监局分三批公告关闭名单5243处,截止2006年4月7日共关闭了5931处,完成计划的118%,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面对当前整顿关闭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下一步工作怎么做?思路是什么?目标是什么?方案是什么?措施是什么?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研究。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总局关于下一步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供大家参考。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

  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取缔关闭,淘汰落后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联合执法,强化监督监察。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二、煤矿整顿关闭的基本目标

  通过三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到2008年上半年力争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煤矿(矿点)。

  两个减少:一是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产业结构基本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小煤矿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资源回收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二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三、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主要分三步走,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政策治本贯穿始终,各阶段相互之间略有交叉,各有侧重。

  第一阶段(2005年~2006年上半年):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下半年~2007年):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按照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第三阶段(2007年~2008年上半年):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加大对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开采煤矿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发现同一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予以关闭;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七类矿井。

  一是布局不合理矿井。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关闭。

  二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的规定,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各省(区、市)规定淘汰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的,从其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是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根据《特别规定》,以下三类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

  四是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责令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关闭资源整合中确定被整合的矿井。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煤矿资源整合范围,对纳入被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行关闭,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

  六是地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煤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不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是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经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6年、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控制新建矿井规模、数量。根据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从现在起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产业政策规定最小规模以下的小煤矿;一律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加强对技改、基建矿井的监管,凡是未经核准或超越职权核准的项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设计的项目,以及勘查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以及改扩建煤矿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交叉的,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未执行项目开工备案的,一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是项目建成后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整顿关闭工作的信心

  “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得到真正维护,意义十分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给予了法律、政策等全方位的支持,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不去努力实现这个目标。为此,我们应当树立必胜的信念,依靠扎实的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圆满地完成任务。我认为当前整顿关闭工作有四个方面的有利条件:

  第一,全社会更加重视与关注安全生产。今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安全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大家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更加深刻,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更加浓厚。

  第二,政策法规提供有力支持。国务院相继出台的《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总局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整顿关闭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持。建立了总局牵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各部门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推动了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整顿关闭工作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在去年全国关闭了近6000个小煤矿之后,今年1~4月份煤炭总产量并没有下降,在小煤矿产量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国有大矿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全国煤炭产量达到5.86亿吨,同比增加1385万吨、增长2.4%,煤炭企业库存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555人、下降32.5%,其中小煤矿死亡人数同比减少385人、下降33.5%,下降幅度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

  第四,严格执法的环境逐步改善。《特别规定》及配套措施的实施,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国家的安全监察责任得到明确,各单位的责任意识越来越强烈;煤矿“清纠”工作深入开展;新闻媒体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群众监督、举报得到奖励与保护,热情更加高涨,这些都为我们严格执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因素,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引向深入,确保实现“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工作目标。

  (在听取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显政、毅中同志先后作重要讲话后,铁锤同志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提出了要求。)

  六、关于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同志们,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大家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做了很好的汇报发言。反映了整顿关闭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对下一步整顿关闭工作的政策提出了好的建议,为今年目标的实现及以后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化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刚才,显政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当前煤炭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机遇与挑战并存,挑战大于机遇;要从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回收率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对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看到下一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坚定信心,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毅中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去年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强调煤矿关闭工作必须走整顿关闭、整合技改和管理强矿“三部曲”,并根据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部署了当前要做好的六项重点工作。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特别是毅中、显政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再强调几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与会人员回去后,要立即将本次会议精神向省委、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特别是毅中同志提出的六个重点;请总局政策法规司抓紧把毅中、显政同志的重要讲话整理出来,上网发布,方便大家学习;中国安全生产报、煤炭报要进行深入报道,营造深化整顿关闭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必胜信念。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书记、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实现“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的必胜信念,务求全胜。要严防畏难情绪、厌战情绪和麻痹思想,清醒地认识整顿关闭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坚定不移地依靠扎实有效的工作完成任务。

  (三)各省(区、市)要尽快制定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和工作方案。各省(区、市)要围绕“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目标的实现,尽快提出各地的三年规划。结合《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等,明确整顿关闭的任务、目标、方案、措施。特别是要确定今年整顿关闭矿井计划,落实矿井名单。国家煤矿安监局要督促落实,对三年规划和今年计划制定不好的要到京汇报,此项工作6月底前必须完成。

  (四)认真研究提出对策,提供政策保障。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要按照毅中、显政同志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认真梳理与会同志提出的问题,并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自已能够决定的政策性问题,要在按程序报批后尽快印发各单位。涉及几个部门的,要利用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力争尽快解决。在各省(区、市)政府制定三年规划时,有关司局要及时提供服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完成今年整顿关闭目标,为到2008年上半年实现“争取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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