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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

2006/7/6 8:41:5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修改,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此前,中国刑法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判罚的最高刑期为7年。草案三审稿曾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期,从“3年以上7年以下”修改“5年以上10年以下”。此前的分组审议中,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从实际发生的一些重大矿难的严重后果看,对情节特别恶劣的这种犯罪,处刑还应加重。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将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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