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煤炭销售体制是面向全球的开放型管理制度,即能满足国内的煤炭供应,也以全球的观点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加拿大系联邦制国家,各省负责本省的煤炭销售监督管理,联邦负责省际煤炭销售、进出口及价格管理。根据联邦及各省有关煤炭法规,煤炭销售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1.煤炭使用许可证制度。任何使用煤炭的企业,都必须向煤炭主管部门申请煤炭使用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购买和使用煤炭,煤矿才能向其销售煤炭。《阿尔伯塔省煤炭保护法》第28条规定:“阿尔伯塔省开采的煤炭或其加工转化产品,都不得作为原材料、还原剂或燃料在阿尔伯塔省的任何工业或制造业中使用。经事先申请,取得能源资源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后,可按本章规定的目的使用。”该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该许可证应称为“工业开发许可证”,由省能源资源保护委员会对下列两项进行审查:有效使用且没有浪费煤炭及煤炭加工转化产品;有利于阿尔伯塔省现在和未来煤炭的利用。经审查合格,方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持有者应按许可证规定的目的,使用煤炭及煤炭加工转化产品;规定许可证持有者使用煤炭的期限即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定每年或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使用煤炭或煤炭加工转化产品的最高限额;规定使用的煤炭及其质量;规定其它限定条件。其它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2.煤炭加工审批制度。未取得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建设煤炭加工厂,不得使用煤炭加工产品,不得进行煤炭加工作业。《阿尔伯塔省煤炭保护法》第23条规定:“未事先向能源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且得到批准,任何人不得建设煤炭加工厂或从事煤炭加工作业。”只有取得批准书,并且照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购买煤炭,才可按规定进行煤炭加工作业。
3.煤炭销售资格谁制度。只有经煤炭主管部门认证,被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才有权销售煤炭及煤炭加工转化产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煤炭及其加工转化产品。《阿尔伯塔省矿山与矿产法》和《权利金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取得开采许可证并根据煤炭开采协议开采煤炭的煤矿以及取得批准书的煤炭加工厂,方可申请资格认证,经审批后,才有权销售煤炭及其加工转化产品。
4.煤炭销售协议审批制度。经资格认证,有权销售煤炭或煤炭加工转化产品的主体与获得煤炭使用许可证有权购买和使用煤炭及春加工厂转化产品的主体,就煤炭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供应与销售,以及销售煤的种类、质量、数量、运输方式及期限签订销售协议,经上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5.煤炭出口许可证制度。经资格认证有销售权的煤矿和煤炭加工厂出口煤炭或其制成品,应先与国外客户草签协议,就销售数量、种类、质量、价格和运输等作出规定,报联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出口许可证,方可正式签订协议,出口煤炭。
6.煤炭储存管理制度。各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和购买、使用煤炭的储存均作了明确规定。如阿尔伯塔省《煤矿安全法》和《煤炭保护法》对储煤场、仓等的建设、使用标准和要求作出规定。
7.煤炭统计报表制度。各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和煤炭加工厂应按月或季度将其开采、加工和销售煤炭的种类、质量、数量、价格等上报主管部门;获得煤炭使用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将其购买的煤炭数量、种类、质量、价格等报煤炭主管部门,以便煤炭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分析,进行预测,指导煤炭开发、销售和利用,并对上述主体是否依法经营销售和合理使用煤炭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