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颁布以来,市发改委、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认真组织房山、门头沟区有关人员进行过多次的学习、研讨,认为本市煤矿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问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而目前本市煤矿采用的陷落法采煤工艺(国有煤矿占总产量的15%、
小煤矿占总产量99%以上)根本不能做到保持工作面的两个安全出口。
  二、巷道的规格问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由于目前本市小煤矿大多由个体投资的小煤矿演变而来,相当一部分小煤矿的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巷道的规格偏小,虽然近两年个别小煤矿已经开始整改,但大部分煤矿短时间内很难达到规定条件。
  三、防尘供水系统问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矿井必须有防尘供水系统。由于本市小煤矿大多地处山区,受多年煤炭开采影响,相当部分煤矿没有水源,有的煤矿生活用水都成问题。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市发改委、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向国家局作了专题汇报,国家局煤监二司主要领导在充分肯定北京市的工作很细、很认真的同时,指出:
  1、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发布实施,把煤矿安全许可制度真正法制化了,这次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对小煤矿就是一次革命。这就需要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做到依法办矿。
  2、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准、条件不能降低。
  国家确立安全许可制度,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就是要通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因此颁证标准不能降低。实施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要淘汰一部分安全条件差、事故多发的矿井,达不到标准的就不准开采。对于现有工作面的整改有一个过渡时间,但最后期限是明年的1月13日。
  3、要加快采煤工艺的改革创新步伐。
  造成北京市小煤矿采煤工艺落后的客观原因是由于煤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差。但也应从主观上找原因,北京的小煤矿由于瓦斯含量低,多年来对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太重视,更没有认真研究如何改进采煤工艺,但解决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问题是《煤矿安全规程》以前就有的要求,是这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这就需要加快科技攻关和改革创新步伐,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好经验和新工艺,促进北京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本提高。
  总之,达不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到2005年1月13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