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因协调性较强而更适合在《能源法》中加以规定的内容。一些具有协调性、平衡性和综合性的能源领域问题,因其内容协调性、平衡性较强,多涉及其他能源领域,不适合在《煤炭法》中规定和解决,有上升到作为基本法的《能源法》中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比如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地位问题,煤炭规划和其他能源规划的衔接协调问题等。
二是因煤炭领域矛盾突出需要在《能源法》中加以特别规定的内容。这主要是指一些在其他能源领域中并不严重但在煤炭领域中矛盾却十分突出的问题,比如煤矿安全、煤炭教育等等。
三是因对能源领域共性问题进行规定可能涉及煤炭领域的有关内容。因为能源不仅包括煤炭,还包括电力、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可再生能源等,甚至在一些能源领域尚不存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业性一般法律。《能源法》中有必要对包括煤炭在内的所有能源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些内容在许多情况下也与煤炭有关。
我国煤炭领域已经存在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煤炭法》,该法对煤炭行业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都有规范和调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煤炭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如何把握《能源法》制定和《煤炭法》修订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在规定内容上相互配合、有机协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交叉或者立法空白,是在立法时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司坡森目前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能源、安全立法的修订、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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