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各市煤炭工业局,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
为了做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实现对铁路和公路运输销售煤炭缴纳基金的有效监控和征收,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发〔2007〕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大集团公司、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运销和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基金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站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切实足额缴纳基金,没有缴纳基金的煤炭不得销售。
二、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工作,要把合法煤炭销售票的使用、管理与基金查验补征管理紧密结合,有效防止非法违法生产、超能力生产和没有缴纳基金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
三、各煤炭运销管理和运输计划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基金征收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把好关,负好责,确保销售和发运煤炭应缴基金的按时、足额缴纳。没有按规定缴纳基金的煤炭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不得提报铁路运输计划,不得通过公路运输销售。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基金征收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管理,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配合,做好公路、铁路运输煤炭环节的查验补征基金工作,实现对外运煤炭缴纳基金的有效监控和足额征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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