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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4/7/3 9:15:5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3〕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煤企税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项目
   
   (一)税收类
   
   煤炭生产、销售企业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依法征收税款。
   
   (二)政府性基金
   
   1. 教育费附加。根据 2011年2月25日省政府修订的《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2.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10号)规定,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计征。
   
   3. 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规定,按营业收入的0.8‰执行。
   
   4. 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执行。
   
   5. 生态补偿基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实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有关规定执行。
   
   3. 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省政府新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前,仍按省政府《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发 〔2008〕54号)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的标准收取。
   
   4. 水资源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规定,按1元/吨的标准收取。
   
   5. 铁路护路联防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211号)规定,对通过铁路发送和到达(省内到达货物及省内电煤除外)的运输货物(包括煤炭)按0.30元/吨的标准收取。
   
   二、停止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工业稳增长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4〕1号)要求,继续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费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三)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停止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四)煤炭计量费。根据省政府2012年第35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煤炭计量站,只准对出入本矿运煤车辆办理计量监督和票据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种基金和收费项目
   
   各地、各部门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必须一律取消。
   
   (一)有关市、县政府及部门擅自违规设立的各种基金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运煤专线建设基金、应急保障专项基金、安全押金、煤炭出境管理费、煤炭资源开发补偿费、环境治理补偿费、采空区治理费、煤炭运销管理费、IC卡费、中煤规费、标识卡费等。
   
   (二)有关市、县政府和部门重复收取的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煤企税费征收政策规定精神,重视涉及煤炭的不合理收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煤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对各项税费征收的管理,坚决杜绝乱征收现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税费项目、标准和方式进行征收,对已经明确停止和取消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和取消征收。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对照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税费征收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凡属自立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征收标准、重复征收费用、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违规征收的,应一律予以清理规范。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落实涉煤税费征收工作规范重任。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企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及违规征收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恢复或变相保留、恢复不合法、不合规的涉煤收费。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征收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工信、财政、监察、物价、税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办理有关征收项目注销和票据停供、清理回收手续,切实把清理、规范涉煤税费征收的工作落到实处。
   
   (四)鉴于国家正在进行资源税改革,新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我省有关涉煤税费征收工作,按照国家新政策规定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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