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系数挂钩。
《通知》指出,矿山开采回采率高低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所有应考核开采回采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的方式,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与实际开采回采率之比),运用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征收金额,实际开采回采率高于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小于1,相应地少缴,反之多缴,充分发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人称,多年来,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数据难以核定,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缺乏基础,使得补偿费计征基本未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
此次出台的《通知》要求严格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煤矿以采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固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开采回采率考核单元。核定开采回采率原则上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为准。对已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要组织进行复查,公示复查结果。对无核定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应依据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结果确定。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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