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铜冶炼行业投资增长幅度仍然过快的局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长远利益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措施,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投资行为。坚决不允许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布局及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容量不足、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铜冶炼项目。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必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或者自有矿山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矿山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40%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新建铜冶炼企业必须达到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5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部分综合能耗在250千克标准煤/吨以下。电铜直流电耗285千瓦时/吨以下。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5吨以下;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6%以上。
2)坚决贯彻土地、环保、融资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要加强与国土、金融、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配合,协调产业发展、土地、信贷等政策,抑制铜冶炼盲目投资、落后产能低水平扩张势头。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铜冶炼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融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手续。
3)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在矿产粗铜熔炼工艺和装备方面,依法立即淘汰现有的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熔炼用密闭鼓风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鼓风炉。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停电、断水,实现关停,责令退出。
4)加强环保防止环境污染。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粗铜冶炼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新建铜冶炼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5)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打击无证勘探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鼓励开发低品位资源利用技术。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铜矿山企业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制酸、制氧系统的铜冶炼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7)清理在建拟建项目。凡违反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管理等规定的铜冶炼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已经备案的铜冶炼项目,如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均停止建设。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下一步,发改委将加大铜冶炼行业准入管理的力度,下发有关加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公示后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同时,发改委还将于近期深入重点地区调查研究,研究配套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铜冶炼、铜矿山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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