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煤炭工业在体制、资源、安全、环境和转产发展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很多,山西等产煤大省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煤炭工业、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了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方案》,2007年3月份,山西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通过加强公路、铁路运输原煤环节的管理,查验补征基金,实现原煤基金缴纳情况的有效监控和征收。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为此国务院、财政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及收缴基金涉及的财政、税务、煤炭等部门,都先后出台有关政策,规范、指导基金工作,主要政策文件有: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以国函[2006]5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机制,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资源市场化管理,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政策措施先在山西省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实施。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要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2、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
2007年3月10日,财政部以财综函[2007]3号《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原则同意《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山西省继续执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补偿费政策的批复》(计基础[2001]349号)中有关山西省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政策,以及《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中有关山西省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的规定即行废止;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2007年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矿井产能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为1,45-90万吨(含45万吨,不含90万吨)为1.5,45万吨以下(不含45万吨)为2。
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根据上述两个批复,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203号明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公路、铁路运输原煤环节的管理,查验补征基金,实现对外运原煤基金缴纳情况的有效监控和征收。对公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行查验补征;对铁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委托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进行查验补征。
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39号)
2007年3月21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晋地税发[2007]39号文,下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是基金征收的辅助凭证。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原煤时应向销售方索取与收购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对原煤进行再销售时,须持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及购销明细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已缴证明手续。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出具已缴证明。煤炭经营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出省的原煤,应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取得已缴证明,并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码,随车携带,接受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
5、关于下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47号)
为实现对铁路和公路运输销售煤炭缴纳基金的有效监控和征收,2007年3月31 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地税发[2007]47号,联合下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在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中明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煤炭经营企业报批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必须依据。省地方税务局是办理已缴证明验讫手续的主管机关。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是审批和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主管单位。煤炭经营企业在办理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按上月实际发运煤炭量提供已缴证明和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方可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在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中明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公路运输煤炭出省的依据之一。开采或收购煤炭经公路运输出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时必须出示与运输煤炭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对已缴证明查验核实后收回。对查验煤炭数量与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不符的,超出部分应当进行补征;超出部分不超过运载数量1%的,不再进行补征。
6、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的通知(晋煤销办发[2007]23号)
根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以晋煤销办发[2007]23号,下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铁路运输销售煤炭查验细则》,对查验的时间和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各煤炭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含5日),必须依据上月实际发运煤炭数量,按照规定格式,分发站、分煤种填写《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明细表》、《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并附相应已缴证明原件,报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省销办根据审核情况,形成书面通知,确定煤炭经营企业铁路运输计划正常提报、核减或暂停提报,并通知相关煤炭经营企业。并于每月8日(含8日)对已缴证明、明细表、汇总表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指定专人送省地方税务局。
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销售煤炭缴纳基金的查验工作进展顺利。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要求各煤炭运销管理和运输计划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基金征收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把好关,负好责,确保销售和发运煤炭应缴基金的按时、足额缴纳。没有按规定缴纳基金的煤炭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不得提报铁路运输计划。
下一步山西省煤炭销售办公室将在4月份工作基础上,总结完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好2月底存煤和3月份部分煤炭已缴能源基金问题,并将从2007年5月20日开始,对全省具有铁路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企业进行3期《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系统》培训,进一步做好铁路运输煤炭环节的查验补征基金工作,实现煤炭缴纳基金的有效监控和足额征收。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