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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发出《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2007/9/27 15:30:39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不得以“领导小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执法。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地方安监部门接受地方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授权或委托的书面证明。执法人员须持有国家安监总局或者地方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须经立案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县级安监部门实施5000元以上罚款、有关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市(地)级安监部门备案;市(地)级安监部门或者煤监分局实施1万元以上罚款、有关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备案;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实施10万元以上罚款、有关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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