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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主要职责 增五职责

2003/11/7 0:00:00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经中央编委办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有所调整,新增五项职责。
    此次的职责调整包括,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如下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中国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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