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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新修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推进行业进步与发展

2009/3/11 13:56:32       

全面落实新修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推进行业进步与发展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版的学习体会

20081219,刚刚组建的国家工业与信息部颁布了工信产业字第15号文《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文件明确强调“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原《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高了行业准入水平。现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在对焦化行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认为,这是全国焦化企业和焦化工作者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约资源能源,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依据,必将对我国焦化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本文作者参与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工作,本文对最新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四年多来,在广大炼焦企业与焦化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链延伸以及产业布局得以很大改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焦炉大型化趋势加快;淘汰落后和节能减排、环境治理也已取得明显成效。丰富和发展了中国乃至世界的炼焦技术与企业管理。至2008年年底,我国规模以上企业焦炭总产能已超过4亿吨。其中常规焦炉生产能力约3.86亿吨,热回收焦炉生产能力约2500万吨,半焦(兰炭)炉生产能力约2300万吨。

但我国焦化企业众多,产业集中度低,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工作依然非常艰巨,任重道远。与此同时,国家为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节约资源能源、环境友好和循环经济”的战略方针及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法规、制度等,需要炼焦行业全面落实,为此,在总结的基础上,修订与颁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很有必要,也是恰逢其时。

一、新修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基本结构特点

新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包括:总则及生产企业布局、工艺与装备、主要产品质量、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监督与管理、附则等章节。

20041216颁布国家发改委第76号公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相比,把原序言改为总则,给出了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焦(兰炭)焦炉的定义,全面解释了目前中国大规模生产使用的炼焦炉型与装备特点和资源利用情况,统一了对中国境内炼焦炉型界定的认识,将更加全面有效管理全部炼焦装备和企业,对规范与协调炼焦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他章节依然按照一、二、……与附则的结构形式。但总章节增加了一章,即第六章:技术进步,这是新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一大亮点,目的是为推广近年来炼焦行业的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装备提高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以推进炼焦行业“ 节约资源能源、环境友好和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对一些章节的细目名称等也进行了更为为科学合理的修改和调整,使之更加准确,更加符合实际。并根据国家政府机构改革设置与主管部门业务辖权和行业协会的职责等进行调整与界定,使之更符合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更有效地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新颁布《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各章节的学习理解

1.“总则”要点

总则”开宗明义讲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颁布目的、作用和规范管理适用范围:

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可以看出,新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是在炼焦行业大力淘汰土焦、改良焦和关停与改造小机焦等落后生产能力、有效遏制盲目扩张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修订的。明确提出了《准入条件》的颁布宗旨和适用范围,增加了对热回收焦炉、兰炭生产和炼焦煤化工副产加工生产企业的管理,至2008年年底,我国规模以上企业焦炭总产能已超过4亿吨。其中常规焦炉生产能力约3.8亿吨,热回收焦炉生产能力约2500万吨,半焦(兰炭)炉生产能力约2300万吨。构成了对煤资源的广泛优化利用,生产出高炉炼铁用焦、铸造用焦、电石用焦和造气用焦等系列多样的焦炭产品来满足各种生产的需求,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完整的生产焦炭体系。由此在总则中对目前我国三种主要炼焦生产形式的焦炉给出了准确的定义,统一了对中国境内炼焦炉型的一些认识问题,将更加全面有效管理全部炼焦装备和企业,对规范与协调炼焦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将炼焦副产品加工企业也纳入公告管理。从这种意义上讲,新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实现了对炼焦行业生产企业管理的全覆盖。解决了过去基本上只单纯对常规炼焦炉生产的企业进行管理的缺憾,实现了对全焦化行业的规范性管理,对整个焦化行业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2.“第一章 生产企业布局”要点

其规定表述更加清楚明确,充分考虑了构建和谐社会,注重环境保护与协调,对新建或改扩建炼焦企业厂址选择上增加了须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内容;同时,考虑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配套建设炼焦工序项目的资源利用优势,将该类项目的建设区域做出明确规定。

在炼焦企业选址建设时,又补充了“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上述修改使得炼焦企业的选址建设更注重产业的规划和布局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3.“第二章 工艺与装备”要点

工艺与装备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他是在总结近年来炼焦企业的基础上,对行业企业规模、必要的装备和配套设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对焦化企业的发展与提高具有引领导向作用和推进作用。  也是修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核心,与2004年《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看点:

一是明确要求是“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二是分别对各类焦炉的炉型、产能和必须配套建设的设施等提出具体要求,导向是焦炉、产能规模大型化,配套齐全,实现资源循环有效利用。如对焦炉的具体规定为:

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

上述分炉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此次修订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核心和亮点。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是基于焦炉大型化、环保设施运行费用和企业效益以及炼焦技术发展趋势等综合因素考虑,提高了企业新建此类焦炉的《准入》门槛。对于焦炉的大型化发展、炼焦技术装备整体水平的提高和产业结构调整都是一个促进。

对于半焦(兰炭)炭化炉规定是“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是鉴于半焦生产已成功开发并正常运行了一批‘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炉型’,必将对进一步推进半焦生产企业和装备的大型化,促进低变质度煤资源的优化利用,具有很强的引领作用。

对于热回收焦炉在《准入条件》中规定如下“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此类炉型在中国出现已经9年,在煤资源利用、产品的特殊需求和环境等方面具有一些特点,虽然经过炼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与完善,并初具规模,也摸索出了较为完整的生产与技术管理经验,与常规焦炉比,依然需要不断总结与提高,为此做出‘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的规定。此规定具有探索性,目的促进此类炼焦技术的发展与成熟,通过长期的市场考验来决定其生存。发展。

《准入条件》中还提出了‘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这主要基于近年来中国干熄焦技术发展,尤其是钢铁企业焦化厂配套建设了多套干熄焦装置,干熄焦在节能,提高焦炭质量进而降低炼铁焦比等作用明显,在一些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干熄焦已渐成为一种优选工艺。但从生产实践看,局部环境尤其是细微粉尘的治理控制,还需很好解决。另外其经济效益的提高还有待于工程建设费用的降低和操作运行参数的优化。在炼焦废水的利用和平衡上,独立焦化企业缺少钢铁联合企业的多层次利用消纳空间,所以在此提出‘钢铁企业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是在考虑了中国炼焦企业的实际权属情况,体现了科学合理性。

三是对煤气、化学副产品及废热等,更加关注资源的综合利用、高效利用,强调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和化产回收与煤气利用设施。

煤气净化和化学产品回收

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脱氨工艺)、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

而对热回收焦炉,则又增加‘热回收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和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专门规定,是基于热回收焦炉工艺特点,做好炼焦废热有效回收和热能的有效利用,同时应在环保上得以有效治理的要求。

四是明确规定了煤焦油、焦化苯类和焦炉煤气制甲醇等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基本规模、采用的工艺技术。其目的是鼓励与引导化学副产品集中加工和减少加工过程与工艺对环境的污染,明确提出淘汰单套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和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具体规定为:“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应达到处理无水煤焦油15万吨/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苯精制装置应采用苯加氢等先进生产工艺,单套装置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已有的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应逐步淘汰”。新建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装置应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五是更加注重环保、事故防范和生产安全。

此次《准入条件》修订的又一亮点是增设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一节,并根据近年来的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的实践,为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等有关职工和公众利益而专门设置一节,提出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并做出七项规定。其内容为

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同步建设煤场、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以及熄焦水闭路循环、废气脱硫除尘及污水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具体有:

1)常规机焦炉企业应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

2)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

3)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4)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5)焦化生产企业的化学产品生产装置区及储存罐区和生产污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6)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这不仅是对企业在“环境保护、事故防范与安全”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也是多年来行业、企业生产经验的总结,并对不同炉型依据其生产特点提出明确要求,极具可操作性。诸如规定中:‘常规机焦炉企业应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及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污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生产污水事故储槽(池),生产废水严禁外排;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置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焦化生产企业应采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规范排污口的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安装连续自动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焦化生产企业应建设足够容积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等 ’。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切实把握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保护职工和公众安全,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4.“第三章 主要产品质量”要点

本部分在修订时增加了半焦产品和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产品条目,并注明引用最新质量标准。但较2004年版本除工业煤气指标考虑国家对SO2的排放更严格而作相应提高,工业或其它用焦炉煤气H2S含量应≤250mg/3。仅对主要产品焦炭、化学工业产品等注明应达到或符合××标准、参照××标准。如:焦炭冶金焦应达到GB/T19962003标准。半焦(兰炭)应参照YB/T034-92标准,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应参照执行)。而没有强调生产×级品。这主要考虑产品的市场多样化需求。

5.“第四章 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要点

节约资源、能源是行业得以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本次准入条件协定引用了近年来的国家有关能耗的标准如《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和生产实际情况有进有弃,并根据各类炉型的特点分别对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焦(兰炭)炉进行了规定,提出特性指标。总体是突出节能、节水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对指标列表表示,使之一目了然,具体规定:

1.资(能)源消耗

焦化生产企业应达到和以下指标:

项目

常规焦炉

热回收焦炉

半焦(兰炭)炉

综合能耗(kgce/t焦)

165*1

165*1

260*1(内热)

230*1(外热)

煤耗(干基)t/t

1.33*2

1.33

1.65

吨焦耗新水m3/t

2.5

1.2

2.5

焦炉煤气利用率

98

-

98

水循环利用率%

95

95

95

炼焦煤烧损率%

 

1.5

 

注:*1综合能耗引用《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当电力折标系数为0.404kgce/kwh等价值时的现值标准,如采用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kgce/kwh的当量值时,应为155kgce/t焦;半焦(兰炭)炉的综合能耗标准相应调整,≤250(内热)、≤220(外热)。

*2适于装炉煤挥发份Vd=2427%。若装炉煤挥发份超出此范围时,当予以折算。

热回收焦炉吨焦余热发电量: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17%时,吨焦发电量≥350KWh;入炉煤干基挥发分为23%时,吨焦发电量≥430KWh

2.焦化副产品综合利用

焦化生产企业生产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

2004年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比,吨焦能耗、新水消耗、水循环利用率、焦炉煤气利用率 等指标都有提高,而取消了炼焦耗热量和吨焦电耗等指标,主要基于1.综合能耗已经涵盖了炼焦耗热量;2.炼焦企业的环保设施等完善和采用干熄焦技术等电耗将有较大提高,而目前炼焦吨焦耗电一般水平:4045kwh/吨焦,而不是原规定的吨焦耗电量≤35 kwh/吨焦,还有上升趋势,而考核综合能耗已经将其包含其中了。在标准中,还考虑了装炉煤挥发分对成焦率影响及热回收焦炉发电量的影响,进行校正和分别列出具体指标,力求公平合理。可操作性更强。同时,更注重焦化副产品的有效利用和集中深加工,促进炼焦行业整体资源优化利用和经济效益提高。

此次在能耗考核引用了综合能耗的概念,考核标准值取用200819颁布、从200861开始执行的《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标准(GB21342-2008)中规定:“现有焦炭生产企业或工序的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165kgce/t 155kgce/t )”,同时注明采用不同的电力折标系数的相应标值。这就解决了一些企业在计算焦化工序能耗时,计算范围和折算系数差异而造成的畸高畸低现象。而且新标准值较2004年版能耗170 kgce/t减少5 kgce/t,相当于节约能耗2.95%

在新列入考核的热回收焦炉增加了烧损率和不同装炉煤挥发分下的吨焦发电量的指标,目的是减低此类焦炉的煤料损耗和热能的有效回收利用;在半焦生产时,考虑内热和外热炉型的差异,规定了不同的综合能耗标准。

此次在焦化副产品综合利用条目中提出“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煤焦油及本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其目的是实现炼焦资源的全部回收,并引导炼焦生产化工副产品集中加工和深部加工,提高行业、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

6.“第五章 环境保护”要点

此次准入条件把2004年的版本‘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直成为‘环境保护’更为准确,并把本部分分为以下三个条目:

1.污染物排放量

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环保部门分配给其排污总量指标。

旨在强调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实现焦化企业的发展必须满足地区环境治理的整体要求,保证地区环境适宜,这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

2.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焦炉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其它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6)。

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达到二级,排入环境的达到一级标准。

此条规定焦化企业在环保上必须执行并达到的环保标准,并明确规定了焦化废水经处理合格后首先要循环使用,排入环境的废水应达到一级标准。

3.固(液)体废弃物

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此条涵盖了焦化企业生产的所有固(液)体废弃物,总的原则是就地消化,依法处理,防止污染物转移造成次发污染。

2004年版相比原有“熄焦废水:熄焦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的规定,没有再明确,主要是实际生产中,所有湿法熄焦的企业,从设计和实际生产管理中,熄焦水系统已自成独立运行体系,实现闭路循环使用,无需再强调。

7.“第六章 技术进步”要点

这是此次《准入条件》修订新增加的重要章节,是本次修订的又一亮点。具体内容为:鼓励焦化生产企业采用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粉煤制半焦、干法熄焦、低水分熄焦、热管换热、导热油换热、焦炉烟尘治理、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焦炉煤气制甲醇、焦炉煤气制合成氨、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煤焦油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

它是在系统总结近年来焦化行业、企业、设计研究、设备制造及相关支撑单位和广大焦化界同仁,在推进焦化技术进步、炼焦事业发展等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优选出一些技术成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比较好工艺技术,鼓励企业应用,推进行业、企业的技术发展与提高,也为科研院所和行业工作者提出研发的课题与方向。同时也为有关部门制定炼焦行业的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8.“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要点
    本章的主要修订依据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整,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加大对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与能源评价管理,强化对项目的做好投产前的验收管理与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构成完善健全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具体规定是:

1.焦化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焦化生产企业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第一、二款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其排污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水电供应部门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3.焦化建设项目应在投产6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第四、五款中规定的资(能)源消耗、副产品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指标。逾期者除按正常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

4.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组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5.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焦化工艺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6.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可享受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可按有关程序规定取得焦炭产品出口资格。

7.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9.“附则”要点

本章主要提出新修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适用范围,开始实施日期和对原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处置意见和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等。其内容是:“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焦化行业生产企业。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本准入条件自20091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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