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经过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上升。为了尽快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特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煤矿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彻底消除非法无证煤矿,对死灰复燃或新开的,发现一处炸封一处;(2)今年所有高瓦斯矿井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3年内安装完瓦斯抽放系统;(3)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每年控制在5起以内,煤矿生产死亡人数逐年有所下降,3年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0人以下,各市(州、地)百万吨死亡率不突破12人,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百万吨死亡率不突破3人;(4)产业集中度5年内实现大中型矿井为主,小矿井为辅的转变。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3、安全生产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对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是否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真正勤政为民的现实考验。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国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4、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对部分煤炭产量大、安全事故多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要进一步充实领导力量。在重点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设专门的煤炭管理机构,重点产煤乡(镇)设煤管站。
三、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5、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乡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煤矿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指标,形成强有力的煤矿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管机制。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乡(镇)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细化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层层抓落实。年终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6、落实部门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督促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指导协调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监察部门要认真实施效能监察,监督煤矿安全责任落实、奖惩兑现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7、落实企业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完善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8、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氛围。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或通报。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安全办矿
9、集中力量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近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毕节地区,重点企业是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其他地区和煤矿企业,也要高标准、严要求,深入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一通三防”的设施、装备、投入、人员及管理到位情况,防治水害的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和落实情况。2003年底前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煤矿,2006年底前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煤矿,一律关闭。
10、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关闭”的规定。对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对无证非法煤矿坚决按关井标准实施炸封。对2003年7月1日后发现存在无证非法煤矿的县(市、区、特区)、乡(镇),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要求,对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11、认真开展对农村生活自用煤矿的整治。对所有农村生活自用煤矿全部停产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坚决关闭;符合规划、手续齐全的,经省级验收合格持证才能生产。今后不再批准新开办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井。
12、对收购、承运无证非法煤矿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经营的煤炭产品,以及为无证非法煤矿提供电力、火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3、强化省属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和技术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保障安全投入,认真编制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加强安全生产调度协调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和优化协调指挥机制,实现煤矿井下生产活动有责、有序、协调、安全。按照《贵州省大中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及标准》的要求,年内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14、进一步提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贵州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开展安全整治,狠抓“一通三防”管理,完善“一通三防”设施和装备,确保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增强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制定矿井防治水害方案,配备专用探防水设备,落实探防水措施。强化防水隔水煤柱的保护和管理。严惩矿井越界开采行为。加快推进技术和管理进步,推广正规采煤方法,推行锚喷和单体支护,加强顶板管理,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15、建立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监管、整改职责,落实责任,超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县级政府要依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辖区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矿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果报地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送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五、加大煤矿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16、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17、严禁党政干部参与办矿和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有参与办矿或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党政干部,必须立即退出。各级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查处力度。
18、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有关要求。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停产整顿;一次死亡3—9人的,吊扣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性质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一次死亡10人以上,1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15万吨/年以上能力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2003年7月1日以后,一个乡(镇)发生1起重大事故的,全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一个县(市、区、特区)发生2起重大事故的,全县(市、区、特区)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一个市(州、地)发生一起特大事故的,全市(州、地)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的必须明确整顿内容、措施、时间、责任人,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19、严格停产整顿后煤矿复产程序。停产整顿后,30万吨/年以上能力矿井恢复生产由州(市)长或行署专员签字同意,9—30万吨能力矿井恢复生产由县(市、区、特区)长签字同意,9万吨以下能力矿井恢复生产由县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州(市)长或行署专员、县(市、区、特区)长不得授权或委托他人签字。因检查验收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等原因,复产后煤矿分别发生3—9人死亡事故、10—19人死亡事故、2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特区)长、州(市)长或行署专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职务。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及无证非法煤矿死灰复燃而乡(镇)失察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乡(镇)长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乡(镇)长职务,并严肃处理当地县(市、区、特区)长。
20、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无证非法煤矿和瞒报安全事故的人员要予以奖励并依法予以保护。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逐级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无证非法煤矿并经核实的,给予500元以上奖励;举报瞒报安全事故并经核实的,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六、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1、建立和完善全省煤矿综合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素质。3年内送培500名以上煤炭专业本科生;2003年底前,对所有煤炭监管执法人员轮训一遍;2004年开始,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轮训乡(镇)煤管站人员。加大现场培训的力度,积极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煤矿现场培训各类急需人才。
22、建立职业矿长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大矿长岗位培训力度,参加矿长岗位培训的学员必须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煤矿工作4年以上经历。所有煤矿矿长必须持证上岗,纳入特种人才数据库管理,力争2005年全省各类煤矿的矿长全部从矿长人才库中选聘。煤矿的特殊工种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23、提高新建煤矿准入标准。今后对煤矿业主一律实行资质审查,必须具备规定的资金、技术、业绩条件方能投资办矿。新建煤矿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否则不能投产。
24、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省级投入的资金,重点用于完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控手段,以及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等。各产煤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也要相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并按规定足额逐级解缴,凡截留和挪用维简费的,给予所在地主要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煤炭企业必须提足和使用好维简费,其中专项用于矿井安全投入的不得少于每吨煤5元。
七、做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提高产业集中度
25、加快资源勘探进度,根据资源和发展需求修编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煤炭产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结构调整、提高素质等战略问题。
26、按照“大煤保大电”的方略,积极引进或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加速建设电煤基地大中型矿井,提高产业集中度;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鼓励小煤矿联合、兼并。5年内使大型煤炭企业商品煤产量占全省产量的比重由现在的25%提高到40%以上,小煤矿淘汰关闭30%以上,切实改变以小煤矿为主的产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