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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003/6/26 0:00:00       
    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立即对区域内各类煤矿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凡验收不合格、未核(换)发“四证” 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凡已关闭而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新开矿井,要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通过“四级”验收、核发“四证”但仍未达标的小煤矿,要继续停产整顿并要求限期达标;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瓦斯监控监测系统未配备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兰州市永登县、红古区境内的所有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地州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监察覆盖面不得低于50%。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所发生的煤矿事故,凡已经结案的,要严格落实处理决定;对尚未结案的,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抓紧进行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对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而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系统,更新改造设备,做到“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
    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做到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不准瓦斯超限作业,不准无风电、瓦斯电闭锁掘进施工,不准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生产,不准采区接替违犯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不准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和未配带自救器人员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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