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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第四督查组对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2003/6/5 0: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局纪检组组长赵岸青同志率督查组在吉林省安办、煤监局、煤炭局等领导同志陪同下,于2003年5月27日至6月2日对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在吉林省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下,如期完成了各项督查任务。一、对今年以来吉 林省煤矿安全工作总体印象
    (一) 领导重视,落实安全责任,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二)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务院有关安全工作部署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安排,工作务实,各种层面的煤矿安全大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二、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被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生产现象依然存在。
    (二)小煤矿开采条件差,安全装备水平低,抗灾能力十分脆弱。
    (三) 各类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欠帐多。
    (四) 部分企业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存在忽视安全、盲目追求产量倾向。
    三、督查组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1、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部署,落实好国家局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要认清目前安全形势面临的严峻性,全力做好下半年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将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实际中,力争全年消灭10人以上特大事故,使安全状况明显好于去年。
    2、希望被抽查的4个小煤矿、2个国有大矿,按照我们的建议,立即采取有力的安全整改措施,增设并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组织生产;其它地区和煤矿企业要做好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追究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3、各煤矿企业要坚定不移地把安全第一方针切实摆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落实安全资金,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集中精力抓安全,督促解决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可靠措施,明确负责人和期限,积极整改;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不能组织煤炭生产,要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突击生产现象。
    4、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通力合作,落实安全责任,有力打击非法开采活动。对死灰复燃矿井,发现一处,消灭一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5、全面巩固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力争煤矿生产长治久安。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强制安全培训,改善矿井基本安全条件。同时要依法行政,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促使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矿井抵御灾害能力。
    6、通化矿务局要认真吸取松树煤矿“1.10”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抓紧煤与瓦斯突出的鉴定、报批工作,并按照安全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制定安全整改措施,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坚决付诸实施。目前要禁止在一号煤层的任何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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