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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吕梁出台煤矿安全生产硬举措

2003/4/13 0:00:00       
    今年以来,吕梁地区连续发生了三起重特大煤矿事故。地委、行署痛定思痛,决心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频繁发生,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这次出台的措施旨在建立党政和职能部门两个系统抓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体系,并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各县市长、乡镇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矿到人。分管副县市长、副乡镇长每年至少分别要有150天和200天在企业,每月至 少分别有7次和10次下井检查;二是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当年不得推荐提拔,当年连续两次发生或连续两年发生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其书记、县市长调离本岗位,分管副县市长降职或就地免职;三是以县市为中心装备瓦斯监控系统,各高瓦斯矿必须在4月底前全部装备瓦斯控制系统,在各矿强制推行使用瓦斯自动报警矿灯和自救器,3年内取缔乡镇高瓦斯矿,对擅自扩产、增人的煤矿,一经查实罚款15万元;四是凡发现一次严重违法违规私自生产的煤矿,对矿主和办矿单位处以10到15万元的罚金,矿长撤销任职资格。凡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和拍卖;五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一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私自生产或有重大隐患继续生产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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