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6月下旬导致115人遇难的特大瓦斯爆炸声犹在耳,鹤岗市的一个区办矿鼎盛煤矿7月8日发生的瓦斯事故又夺走44人生命,令人在对事故中殉难者及家属深表哀悼与同情的同时,也对遏制频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深感艰巨。
  煤矿的事故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近期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繁忙难歇,到处奔走,有关地区则充分体现了一方有难、
八方支援的团结协作精神。
  关于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监督管理部门分析认为,主要是管理的漏洞———如鸡西的“6·20”爆炸就在于安全生产管理、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较多的漏洞和问题;还有小煤窑的违规————鹤岗的“7·8”爆炸发生在这个矿接到停产整顿通知书之后,因“矿主邹天宇仍一意孤行,擅自开工,终于在两天后酿成悲剧”。其他重大事故也大抵如此。可见关键在于管理。
  诸如矿山交通一类的企业和领域,要完全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但怎么才能避免频发、改变事故“管涌”状态呢?作为监督管理者和安全生产主体都应该多多思考这个问题。看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在7月9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观点很受启发,那就是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在“机制”上做文章,而且是“长效”,这应该是改变“管涌”的应有思路。他还提出推进“五项创新”,即思维模式的创新、事故防范机制的创新、监管手段的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方式的创新以及安全生产科技的创新。
  确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研究的课题。随着中央企业下放、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等新情况的出现,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也该重新建立以适应这种变化。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要多研究监管和执法,研究新形势下的执法手段,研究安全生产的防范和预警;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企业,要将自己置身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框架之下,要研究安全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要研究安全本身的效益效应。
  应该说,当前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已经有了很好的法律基础。前不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法,这必将对我国的安全生产起到长远而深刻的规范作用,只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安全生产事故就能真正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