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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将于11月1日实施

2002/7/2 0:00:00       
    我国安全生产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山西吕梁交城煤矿爆炸、黑龙江鸡西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等事故,令人震惊,造成了人员财产的巨大损失。
    据了解,我国现正处于第五次安全事故频发高峰期,每年平均直接损失在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要超过2000亿元,而各 种事故造成平均每天死亡200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法就是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的小企业,不能保证投入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致使企业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以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对这些安全投入有直接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强化其责任。对此,安全生产法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很有限的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生死合同”受到了安全生产法的明确否定,该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设备、工艺,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严重事故,这种行为也受到安全生产法的严格禁止,该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还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如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仅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76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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