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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虹:煤电一体化发展政策应尽快出台

2012/6/11 11:36:13       

  目前我国煤电一体化行动已全面铺开,预计“十二五”末,五大电力公司控股和参股的各类煤矿总产能预计到将超过7亿吨,煤炭自给率平均可达到50%,大型煤炭集团拥有电力储备将上亿千瓦。整体来看,我国煤电一体化发展总体势头良好,大型煤电企业双方反应积极。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首先,国家煤电一体化鼓励及导向政策不具体。有关部门透露,国家对煤电一体化项目会有特殊待遇,但具体是什么并不明确。目前项目的展开在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已出现一些体制与机制方面的障碍,如果任其发展,极有可能形成一种争资源、争利益、跑马圈地、炒矿山、炒煤炭的不良局面。考虑到电力行业抑制煤炭涨价的市场力量肯定会越来越弱,发生煤炭价格恶性上涨不无可能,届时煤电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更难以解决。
  
  其次,煤电一体化过程使得煤电双方均介入到新的业务领域,新老项目的建设、重组、磨合,无形中加大了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成本、技术成本、人力成本支出。尤其是业已负债累累的电力企业负担更重,主业建设会受到很大负面影响。严重影响电力公司在提升技术及管理质量,提高发电效率,实现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如果主辅不明,投资错位,弄不好企业会面临“两难”的境地,有违于煤电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初衷。
  
  另外,在一些一体化项目的具体经营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信息、行业管制、煤电物流设施建设不配套等方面的各种限制,企业建设坑口电站对装机规模、发电多少、能否上网等难于把握,往往出现大型高效煤电机组得不到选用,临近淘汰边缘的小型机组反而受到坑口电站的青睐。因此,通过煤电一体化把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技术升级、节能增效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电厂有煤运不出、煤厂有电输不走”已成为许多煤电一体化企业比较担忧的问题。
  
  煤电一体化是保证能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赢得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关乎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的煤电改革措施,不能简单地当成政府临时解决煤电矛盾的权益之计。实施煤电一体化的主体多是掌握着巨大国有资产的大型央企,政府一定要在引导、规范、监督等几个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其所面临的巨大市场风险。必须政企协调、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煤电一体化建设的社会综合效益。
  
  应当加强统一协调规划,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由于电价的计划性,煤电一体化很难是一个完全市场化过程,无论如何政府都无法置身事外。国家有关部门应综合研究我国煤电一体化发展总体方案,尽快出台《我国煤电一体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煤电一体化战略的目标方针、发展布局、激励政策、监管政策、技术政策,制订具体的煤电一体化发展的鼓励和激励政策,适量发展,统筹安排,合理匹配,实现煤电资源、资产的优化配置。
  
  建议设立国家一级的组织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和处理中央与地方,行业之间,地域之间有碍于煤电一体化实施战略的体制、管理、技术、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对符合国家整体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煤电一体化项目予以优先核准、激励扶持。在国家意志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对电力企业参与煤矿重组的积极性,重点扶持一批煤电一体化大型综合企业,使之逐渐成为优化工业结构的主体、开发建设的主体、平衡国内煤电市场关系的主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科技创新的主体。
  
  应当稳妥推进电力市场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形成机制。实际上,煤电一体化建设已成为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过程的一部分,是重要的先期铺垫。而煤电一体化的推进又非常依赖于电力市场的市场化发育成熟。煤电价格形成机制如果不能彻底地向市场化方向靠拢,终究是制约和影响煤电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要排除干扰因素,彻底推进煤炭市场化改革。考虑到电价改革直接影响到国济民生的方方面面,可阶段性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使电价能充分反映煤电成本和市场供需,充分发挥电价对能源效率提高、高效清洁发电技术推广和应用的促进作用。国家可在完成阶梯电价改革后,择机把实施竞价上网,网销分离改革提到日程上来,为煤电一体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刘虹)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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