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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4/5/14 0:00:00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出通知。《通知》要求,煤矿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需在《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进行生产的前提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明确,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煤矿除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就近向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取申请表及其他表格,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查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
    《通知》强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确保颁证质量。要对各煤矿企业是否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进行摸底调查,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现有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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