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的要求,所有煤矿矿长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必须经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检查中发现外出者,将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国有煤矿矿长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乡镇煤矿停产整顿一个月,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包片领导、煤管站包矿人员都将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煤矿发生1人死亡或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煤矿的区队长撤职,分管副矿长降级,矿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该矿进行黄牌警告;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分管副矿长免职,矿长降级,对该矿进行红牌处罚;发生3人以上特大死亡事故或当月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矿长、书记免职或撤职,分管副矿长撤职,煤矿区队长开除,矿井停产整顿。
乡镇煤矿发生2人以下死亡事故,矿井停产整顿,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吊销证照,关闭矿井。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的会议对煤炭行业负责人规定了活动期间的下井次数,并将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硬性指标。市煤炭局局长下井次数不得少于6次,各县市区政府主抓煤炭的副职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少于8次,乡镇政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抓人员不少于12次,各煤矿矿长不少于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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