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尽快补还安全生产欠账。乡镇煤矿要按规定提足维检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要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台账,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对无力落实整改资金,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消除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整改不及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因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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