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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出台煤矿安全生产“硬举措”

2003/4/15 9:29:51       
    各县市长、乡镇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矿到人,分管副县市长、副乡镇长每年至少要分别有150天和200天在矿区工作,每月至少分别有7次和10次下井检查;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当年不得推荐提拔,当年连续两次发生或连续两年发生1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调离本岗位,分管副县市长降职或就地免职;凡发现一次严重违法违规私自生产的煤矿,对矿主和办矿单位处10万元到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矿长撤销任职资格。凡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观点链接:人命与“官命”

吕梁地区出台的这些举措中有一条与官运相关,那就是对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处理。其实,这条措施硬伤不少:“ 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一把手”也就是“不得推荐提拔”;“一而再”了,也不过是“调离本岗位”。这么看来,出了如此重大事故责任,党政“一把手”不过是另有任用,官照坐,这如何向死去或残疾的生命交代?靠这样的“硬”措施,想 “从根本上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未免有些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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