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措施规定对已批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如发现一个县(区)有3个矿井不达标,全县(区)已批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没收证件重新验收。同时,凡是发生死亡1至3人事故的矿井一律收回证件,停产整顿重新验收。发生死亡3人事故的县(区)、10人以上事故的市(地),其辖区内的煤矿要停产整顿3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矿井坚决关闭。
今后,山西省还将加强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四证”管理,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制度,建立正常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小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吊销“四证”,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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