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只要发现一个县(区)有3个矿井达不到验收标准,全县(区)已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收回所有证件,重新组织验收。同时,凡是发生死亡1至3人事故的矿井(包括国有煤矿),一律收回证件,责令其停产整顿,重新组织验收;煤矿发生死亡3人事故所在县(区)、10人以上的市(地)全面停产整顿3个月,重新组织验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矿井,要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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