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只要发现一个县(区)有3个矿井达不到验收标准,全县(区)已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收回所有证件,重新组织验收。同时,凡是发生死亡1至3人事故的矿井(包括国有煤矿),一律收回证件,责令其停产整顿,重新组织验收;煤矿发生死亡3人事故所在县(区)、10人以上的市(地)全面停产整顿3个月,重新组织验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矿井,要实施关闭。
山西省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还将加强对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监督力度,防止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加强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四证”管理,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制度,建立正常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小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吊销“四证”,予以关闭。同时,坚决禁止未经批准复产的乡镇煤矿擅自生产,发现一处,立即关闭一处。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领导摆不正安全生产与发展地方经济的关系,存在重生产、轻安全和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倾向,对安全生产工作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坚决,措施上不得力。同时,大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明显不足;大量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频发;随着承包、转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的多样化,安全监管手段滞后,特别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通风系统问题十分严重。有些矿未经验收,私自非法生产现象屡禁不止。据介绍,近两年安全统计表明,煤矿特大事故占山西省各类特大事故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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