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规发〔2006〕410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
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批工作已基本结束,各市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文件规定,已开始对30万吨/年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设计进行审查或批复。为严格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设计审查标准,防止低水平增能,强化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各设计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规定及资源整合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矿井设计编写提纲和国家规范要求,认真编制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井设计,所提报告及设计文本必须真实可靠。凡设计单位未按规定提纲编写,审批单位一律不得审批。对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矿井设计编制质量较差的单位,省局将通报全省,取消其资源整合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或矿井设计编制的资格。
二、各市煤炭工业局要严格按照资源整合方案核准的矿井规模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或降低矿井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以一井一区一面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环节能力配置: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核准的井型规模,合理确定矿井各环节能力配置,其中:主井提升不均衡系数取1.1—1.2,混合提升不均衡系数取1.25,井下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矿井通风能力不均衡系数不得小于1.3—1.5。
2、采煤方法及工艺:根据井型规模及开采条件,整合建设矿井要选择高档普采或轻型综采工艺,实现机械化采煤。
3、提升及井下煤炭运输:条件适宜的,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
4、矿井通风:必须装设2套型号规格相同的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5、矿井供电: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6、原煤储存:建设与设计能力相配套的筒仓或其它适宜的全封闭的仓储设施,储煤能力应为3-7天的矿井产量。
7、所有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产量监控系统,做到实时监控。
8、所有整合矿井必须按标准化矿井设计、建设。
9、安全、环保等其它事宜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执行。
三、省局授权各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的项目,各市局必须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及国家规范严格进行项目审查,并严格履行资源整合矿井备案登记。凡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准建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