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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7/5 14:38:12       
 

豫煤行〔2006〕576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了《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该《通知》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 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
      2.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精神,为保证我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恩东
    副组长:张国辉 陈党义 王连海 
    成 员:李 迎 杨建增 刘述森 吴晓薇 朱中民 黄 勤 李震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业处,负责处理能力复核的日常工作。刘述森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生产矿井的能力复核工作。

二、复核的对象与范围
    生产能力复核以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井)(即独立生产系统)为复核的对象和范围。2005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一律按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凡资源整合进行技术改造的矿井一律按技改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三、复核的依据和标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二)凡本次复核以前进行的生产能力核定,所依据的标准与新引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不一致的,均需作相应调整,其中年工作日数统一为330日。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四)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四、复核的程序和步骤
    本次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分以下五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6月20-25日)。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要求,省局制定并下发河南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生产能力复核实施方案,于2006年6月25日前上报省煤炭工业局行业处。
    (二)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阶段(6月26日至7月20日)。
    申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提交有关资料,于7月10前完成申报工作,省局于7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资质单位的资料审查、公示和发放核定生产能力资质证书工作。
    (三)集中参加培训和学习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举办煤矿生产能力复核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核定生产能力资质单位要积极选派骨干技术人员参加集中培训。随后,省局也将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参加核定资质的所有专业人员培训合格。
    (四)生产能力复核和初审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
    符合复核条件的煤矿委托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局,相关材料、说明书、有关表格、图纸和相关测试报告一式3份一并上报。
    (五)审查和总结阶段(10月1日-30日)。
    省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集中审查、批复,对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当前煤炭生产管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搞好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促使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和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要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每一处煤矿复核结束后,必须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保证复核工作质量,坚决杜绝单凭煤矿提供的资料主观臆断,敷衍了事。
    (三)切实落实各级责任。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复核任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坚决制止弄虚作假、“非法能力”合法化。在复核工作中,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影响复核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省局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吊销其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矿井生产能力复核说明书用word编写,表格用excel编写(均用A4纸),表样不得更改。
    (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学习标准和计算方法,各项计算公式技术参数的选用要做到科学、合理、可靠;能力复核要依据充分,来源可靠,数字准确,结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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