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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6/7/5 14:39:52       
 

豫煤行〔2006〕489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神火集团: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强化煤炭生产日常监管,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维护煤炭生产秩序,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确保煤炭企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5月15日起对全省各类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为认真做好年检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借鉴神华集团经验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7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年检范围
    凡在全省境内合法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企业,均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对象。
二、年检组织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全省各类煤矿(井)的煤炭生产年检工作,并直接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负责对地方国有煤矿(井)及乡镇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抽检工作。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方国有煤矿(井)及乡镇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
三、年检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依法应当具备的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依法取得的各种证照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问题;
    3.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问题;
    4.是否存在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形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7.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的行为;
    8、是否存在利用己关闭井口或已报废井筒进行生产的情况;
    9.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10.是否存在超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行为。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状况
    1.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环节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
    2.是否有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是否畅通;
    4.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稳定可靠;
    5.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各种图纸是否齐全,图纸的绘制是否规范、准确;
    7.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及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8.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三)其它方面
    1.各种制度、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是否健全;
    2.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合格;
    3.煤矿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4.是否编制有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5.煤矿(井)使用设备、仪器、仪表是否进行定期检验、检查;
四、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分为煤矿自查、主管部门初检和省局年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煤矿自检阶段,时间自2006年5月10日-5月31日,各煤矿(井)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项自查,如实填写年检表,并写出煤矿(井)自查报告,矿(井)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分别报送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或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为主管部门初检阶段,时间自2006年6月1日-6月30日,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井)报送的自检报告和年检表,负责审查核实并写出初检报告,对初检合格的煤矿(井)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省局或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井),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检的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面不少于50%。
    第三阶段:为颁证机关年检阶段,时间自2006年7月1日-7月31日,省局和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地方国有煤矿及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的所属煤矿(井)初检报告、年检表以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组织年检,省局及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年检的资料审查面为100%。现场抽查不少于20%。
五、年检结果评定与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过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井),确定为合格煤矿(井)。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的;
    4.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讯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9.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煤矿(井),煤矿(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立即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件不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9.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自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井),根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宣传和组织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目前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年检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力度,强力推进资源整合,进一步整顿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确保依法监管、依法办矿、依法生产。
    (二)坚持原则,依法审查。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检的基础上,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要对自检和填写的年检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年检合格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不得人为地降低标准、简化程序;要建立健全年检审查责任制,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承担责任”,对年检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年检过程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重点工作:一是根据省局核定的2005年度矿井生产能力,重点查处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二是重点查处和取缔无证非法矿井,对无证私开或关闭后又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井),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重点加强对证件临近到期矿井的监管工作,防止突击生产。对不参加整合的矿井,证件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四是加强对技改矿井的监管,坚决杜绝边基建边生产想象。一经发现,要予以严厉查处。
    (四)认真借鉴神华集团经验,使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借鉴神华集团经验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783号)精神,精心组织部署今年的年检工作。各单位在年检结束后,必须对每一处矿井下达年检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指出并责成限期整改。煤矿企业也要认真对待年检意见,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对在年检工作中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及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要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年检工作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局行管处。

    附件:1.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学习借鉴神华集团经验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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