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晋煤行发[2006]409号),严格控制煤矿入井人员,促使煤矿企业按许可能力、按入井定员组织生产,从源头上控制井下作业人员,防止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煤矿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建设提出如下要求:
1、为防止劣质产品流入煤矿和产品品种太多带来的管理上的不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对煤矿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的生产厂家(不包括代理商)进行比较筛选,优选厂家范围。各市所辖煤矿由县(市)在优选厂家范围内组织企业择优选购。
2、各企业要坚持比质比价,择优选择,要从技术参数、技术性能、人体防护安全、运行可靠性、系统升级、价格、售后服务及技术前瞻性等方面进行比选,选定生产厂家。要优先选用本安和防爆兼本安系统以及其它性能先进的产品。
3、厂家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等有关证照,考勤(定位)系统必须能够联网运行。
4、各单位与厂家明确双方的责任,制定措施约束厂方做好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作。必须按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所辖煤矿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的建设。
二○○六年七月五日(局章)
来自: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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