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江苏华誉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华誉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华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广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判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被告人于秀莲、孙辉、周中扬、吴利萍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别判处10万至25万元的罚金。
2004年12月,于秀莲介绍他人为华誉公司供煤,因供货人无增值税发票而无法结算,便找到被告人吴利萍。吴利萍又通过王东(另案处理)让济南龙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88万元,税款合计21.62万元。上述17份增值税发票后均被华誉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05年2月至3月,被告单位华誉公司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于秀莲、孙辉、周忠扬、孙茂稳(另案处理)、祖保柱(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滨海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龙泉(另案处理)处为华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8.08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1.54万余元。上述增值税发票均已被华誉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05年3月,于秀莲伙还同孙辉、周忠扬、孙茂稳、祖保柱、顾诚(另案处理)在滨海县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龙泉处为上海银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79万余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7994.48元。该税款已被上海银宾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抵扣。
案发后,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已追缴华誉公司税款人民币515490.27元,并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24.72万余元。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华誉公司、被告人王广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于秀莲、孙辉、周中扬、吴利萍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犯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能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并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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