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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取缔非法储(售)煤场的通告

2006/11/28 0:00:00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煤炭经营秩序,打击各种无证、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整治环境污染,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储(售)煤场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取缔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书、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法从事煤炭经营的储(售)煤场;依法关闭公路主干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河道、村庄附近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的储(售)煤场。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再向以上储(售)煤场进煤。各县(市、区)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以上储(售)煤场采取封闭措施,并做出标记。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运入煤场的煤炭一律予以没收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县(市、区)财政。
  三、对无照、无证的储(售)煤场,由县(市、区)政府下达取缔(关闭)通知书,并责令其在限期内清理存煤,恢复地貌;从即日起,所有储(售)煤场必须立即有计划地清理存煤。各县(市、区)要依据情况对各储(售)煤场提出清理期限。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以及存煤量1万吨以下的储(售)煤场,最迟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其它不包括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存煤量1万吨至3万吨的,最迟必须在2007年1月31日前清理完毕;其它不包括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存煤量3万吨以上的,最迟必须在2007年2月28日前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和未清理完的存煤,要查明存煤来源。属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予以没收,属正常生产的,由物价部门确定价格,各级煤运公司统一收购。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储(售)煤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环保、经贸、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市整顿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大对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五、太原一电厂、太原二电厂、市煤运分公司和太钢集团、市热力公司等用煤大户,要积极配合全市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工作,在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2月28日的三个月内,集中收购现有储(售)煤场中符合质量要求的存煤。
  六、市整顿办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需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储(售)煤场进行总体规划,并提出标准化储(售)煤场建设的具体条件,优化布局,规范管理。对有证、有照储(售)煤场要按照全市储(售)煤场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重新审核。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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