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煤矿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煤矿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煤监局制定出台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煤监局、各监察分局(站)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对其进行备案。
一是省局执法监督处对分局(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二是省局机关各处室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牵头监察工作处室将备案资料报执法监督处,由执法监督处按国家局要求统一报国家局备案。三是省局执法处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经审查属实的,由分局进行改正。
重大处罚是指:监察分局(站)为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五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整顿以及暂扣、建议撤销、建议吊销有关证照的。省局为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十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整顿以及吊销、建议撤销、建议吊销有关证照的。
来源:山西省安全生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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