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炭经营企业:
按照市商务委《关于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2008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津商务市场〔2008〕65号)要求,现将开展煤炭经营资格证2008年度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2009年2月1日开始,2009年4月30日前结束。
请各煤炭经营企业务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核查材料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商委受件窗口,渝期不报将视为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
二、核查范围
凡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企业,煤制品经营企业。
三、工作内容
重点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情况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将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等处理。
四、核查方法
各煤炭经营企业向区商委提供有关核查材料,由区商委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年度核查专用章后由经营企业报送至市煤炭行业协会,市煤炭行业协会汇总及登录信息后上报市商务委审查。经市商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08年度核查合格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核查材料:
1. 填写完整、清晰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2008年度核查表》;
2. 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会员证原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民营煤炭批发、零售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加盖企业公章,所有股东签章;民营独资煤制品经营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出资人签章;身份证要正反两面复印);
6. 在有效期内的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租赁的计量设施要附带租赁协议复印件);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或与本市法定资质部门签定的租赁协议正本。
7. 煤炭、煤制品的经营企业本期进货增值税发票或销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煤制品经营企业可提供普通商业进货发票或销售发票,如无则以2008年度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予以替代)。发票复印件要按时间排序装订。
上述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提交证件属实,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全部核查材料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发票复印件另行装订),上报一式两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1.未能提供全部核查材料。
2.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
3.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4.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供应本市市内使用的煤炭超过低硫优质规定标准等行为。
5.伪造、转让、出租、出借煤炭经营资格证。
6.本年度煤炭批发企业经营量低于3万吨,煤制品企业经营量低于5000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分别低于6万吨、1万吨。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过有关部门两次及两次以上处罚。
8.企业已歇业或注销。
对于有以上第1-4类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商务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度核查,或有以上第5-8类问题的企业,由市商务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本年度核查结果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来源《津南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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