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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对应关闭而不关闭的煤矿实行相关补偿金扣除政策

2009/8/28 14:37:10       

    2005年至2008年,太原市确定关闭238个矿井。然而,时至今日,仍有部分矿井未彻底完成关闭或移交国土部门。8月25日,太原市政府通知要求,该关闭的煤矿必须关闭,借拆除设备名义出煤的,一经发现,除无条件关闭外,一律不退还资源价款、不下拨转产资金和关闭补偿资金。
  据了解,除 2005年至2008年要求关闭的238个矿井外,今年太原市在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又有27个煤矿列入单独关闭名单。对于这些矿井,太原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作为当前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关闭责任制。对关闭矿井派专人盯守,收缴证件和火工品、遣散工人,控制用电,采取夜查、突查等形式轮回检查,严防死守,防止违法生产。要重视关闭矿井移交安全,组织制定相应技术措施,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聘请专业队伍实施关闭。借拆除设备名义出煤的,一经发现,除无条件关闭外,一律不退还资源价款、不下拨转产资金和关闭补偿资金。在关闭工作中,太原市政府将派由监察局牵头,国土局、煤炭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督导组,对全市煤矿关闭移交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领导不力、推诿扯皮、措施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关闭移交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发现非法违法行为、擅自组织生产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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