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对在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全面开征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对未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目前,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
根据相关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可以不缴纳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已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处置的探矿权价款,可抵扣应缴纳的煤炭调节费。
对于煤炭企业应按月计提煤炭调节费,按季申报缴纳。煤炭调节费列入企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同时,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生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超规模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超采产量加倍计征调节费。
对未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