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大同出台了《大同市地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适应于山西大同所辖范围内所有合法生产的地方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所有合法生产矿井必须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井,其产量监控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办法》规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能通过复产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
《办法》还规定,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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