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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13 16:16:17       
为进一步优化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结合水城县煤炭生产及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府办发[2009]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煤炭洗选行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县煤炭生产及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煤矿生产及煤炭洗选企业现状
  全县规划煤矿107对(设计生产能力3741万吨/年),现有煤矿91对(设计生产能力2649万吨/年),其中: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煤矿共8 对(设计生产能力1090万吨/年),地方煤矿83对(设计生产能力1559万吨/年)。2008年生产原煤480.95万吨(地方煤矿生产原煤 353.3万吨),预计2009年生产原煤600万吨,2010年生产原煤1000万吨,2011年生产原煤1500万吨,“十一五”末、“十二五”初生产原煤达3000万吨。现有煤炭洗选企业70家,设计生产能力1344.8万吨/年,2008年生产洗精煤63.4万吨。
  (二)煤炭洗选行业存在的问题
  全县洗选加工行业仍然存在手续不完善、分布杂乱、布局不合理;规模小、设备设施简陋,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生产不正常,大部分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环保治理达不到行业要求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提升我县煤炭洗选行业集中度,上大压小,充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推动我县洗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安全、环保、高效发展,为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
  成立水城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煤炭局、环保局、经贸局、发改局、国土局、监察局、工商局、建设局、水利局、地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相关乡(镇)要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牵头,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治理整顿工作对象
  (一)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相关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
  (二)规模小、污染严重,环保设施简陋、环保未达标,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煤炭洗选企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和建设规模达不到60万吨的洗选企业。
  (四)煤炭资源紧缺或没有煤炭资源供给且布局严重不合理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影响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
  (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治理整顿工作的步骤、时限及目标
  全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分三步实施,通过两年努力,到“十一五”末,全县煤炭入洗能力控制在1500万吨/年以内(其中国有500万吨/年、地方1000万吨/年),“十二五”末达到3000万吨/年(其中国有1400万吨/年、地方1600万吨/年)。
  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6月底
  县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煤炭洗选产业进行摸底自查,提出本辖区内30万吨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以下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并上报调整布局方案和自查报告。
  合理规划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炭加工企业,特别是要在煤炭资源相对集中的乡、镇,引进大企业参股或控股建设1至2个年产60万吨至120万吨的洗煤企业。
  第二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底
  对目前设计能力在30万吨/年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通过技改或整合扩能至60万吨/年,予以保留,否则,给予取缔关闭。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底
  取缔关闭入洗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现规模为30万吨/年及以上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规模到2010年12月底前不低于60万吨/年(一个独立生产厂),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六、治理整顿工作职责划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领导小组做好煤炭洗选行业的前期摸排工作,配合做好洗选企业取缔、土地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洗选反弹。
  (二)县领导小组负责对单个生产厂洗选能力进行界定,主要从备案审批文件及设计相关资料、实际建设规模、生产工艺、设备型号、煤泥压滤处理能力、企业实际入洗量统计表册、相应规模所需工业场地等方面综合界定。
  (三)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涉及县煤炭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地电公司、县监察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合力推动我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
  1、县工商局负责对洗选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工作;负责查处煤炭洗选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2、县国土局负责对洗选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配置,协调配合申报建设用地;查处违法用地、占地行为。
  3、县煤炭局负责对洗选行业进行整顿,对煤炭洗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上报发放工作。
  4、县环保局负责洗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监管。对煤炭洗选企业生产作业环境影响跟踪和监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县水利局负责洗选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6、县地电公司负责协调各地供电所根据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恢复对煤炭洗选企业供电,配合相关部门对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停止供电。
  7、县发改局负责对洗选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进行把关,督促洗选项目按期进行建设,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8、县建设局负责对煤炭洗选项目的选址进行审定,对开工进行批准;查处影响城乡建设规划及实施的违法违规洗选项目。
  9、县经贸局负责做好煤炭洗选企业的备案登记以及对洗选项目的技术审批进行把关,督促煤炭洗选技改建设项目按期进行建设,并组织验收,对洗选工艺、设备进行监督,淘汰落后设备,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
  10、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在煤炭洗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施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确保全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扰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三)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在治理整顿第一阶段,县相关部门原则上暂停审批新、改、扩建洗选企业(型煤等煤炭环保循环利用发展项目除外)。今后,对新、改、扩建洗选企业的审批,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的洗选企业一律不得建设。
  (五)县政府办、县煤炭局、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工商局、县地电公司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全县煤炭洗选行业的执法力度。
  (六)新建、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采用先进的洗选工艺。
  (七)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合理。严格控制单独建设煤炭洗选企业项目,优先支持和鼓励延伸产业链项目配套建设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建设煤炭洗选企业条件的坑口、矿区优先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对辖区内现有煤炭洗选企业具备整合条件的要进行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和产业集中度、产品质量。新建或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标标准规定。
  (八)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新建和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必须全部实现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有可行的利用措施。对相对集中的煤炭洗选企业,必须联合配套建设煤矸石砖厂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九)厂区建设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项目设计必须对厂区的环境改善进行有效治理,使项目的节能、节水、防尘、厂区绿化美化实现“三同时”。
  (十)取缔关闭的相关要求。一是由县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公布关闭企业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炭洗选企业的相关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四是拆除设备、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复垦或其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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