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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0/1/13 16:26:37       

贵州省能源局文件

黔能源发〔2009290


 

关于调整我省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及

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各有关煤炭企业:
    自《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黔煤行管[2005]261号)实施以来,全省煤炭经营主体过多过滥、非法经营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煤炭经营秩序得到了规范,但由于煤炭市场受价格波动、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加之我省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相对较低,特别是注册资本金规模和煤炭经营量考核标准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无序竞争,不利于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提高煤炭经营流通行业的集中度,严格控制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现就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炭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三种煤炭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界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三种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作如下具体规定: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卖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转卖给其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关于“建立资源配置高效、交易成本低廉、环境保护良好的煤炭经营流通体系,提高煤炭经营流通行业的集中度,提高单个企业经营规模”的要求,必须逐步减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数量,加大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各地在对煤炭经营资格进行初审时,要认真界定三种煤炭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二、调整煤炭批发经营企业资格准入条件。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规划》;
2、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储煤场地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和运输机械、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                  
5、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6、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7、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炭零售企业、型煤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变。
三、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对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经营量实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不合格予以淘汰的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确定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经营量年度考核标准如下:
1、凡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2009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时,年经营量不足一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年检时年经营量不足三万吨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取消其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3、2010年以后经营量年度考核标准一律按三万吨执行。今后经营量的年度考核标准将根据煤炭市场的发展变化作阶段性调整。
四、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运行[2005]1006号文件精神,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内,必须创造条件,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准入条件,否则在经营资格证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关于煤炭经营监管的其他事宜,仍按黔煤行管[2005]261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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