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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

2010/2/25 8:52:05       煤炭网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止,在全省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依法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的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

  二、依法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没有通过技改验收并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边技改边生产的以及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3、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未实施先抽后采以及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或瓦斯抽放系统未经省联合验收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

  5、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6、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上述应予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其企业负责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安排企业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从3月4日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等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凡属上述应予关闭、停产整顿煤矿而未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343条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同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令从重处罚。

  四、3月3日前,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提出停产整顿煤矿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下达停产指令;3月31日前,县(市、区)煤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提出应予关闭煤矿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予关闭的煤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落实关闭措施;对应予停产整顿的煤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停产到位,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相关部门要暂扣证照。

  五、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对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下列情况,将严格启动问责和调查处理程序:

  1、相关部门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进行调查处理。

  2、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的,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或在一个县(市、区)发现2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进行调查处理。

  六、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煤矿和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凡举报非法煤矿或井筒,经查实的每处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举报电话:省煤炭工业局,0731-82765123;省安监局,0731-12350。

省煤炭工业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监察厅

来源:湖南日报

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煤监局

省工商局

20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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