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府下发文件规范本省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文件要求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负责其全资及重组整合控股煤矿的煤炭销售,其他企业和销售单位不得借查验管理职能强行“统一经销”,更不得变相收费。
文件规定,各类合法煤炭生产、经销企业通过公路省内地销及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煤炭的,接受“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营业站”对煤炭销售票和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等票据的查验。并要求“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营业站”既要认真查验,又要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维护全省正常的煤炭经营运销秩序。
文件要求各有关执法单位对煤炭企业生产、销售等行为进行监管,要按规定的职责规范执法、持证上岗,不得在规定外罚款和变相收费。
据了解,以上通知精神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精神,并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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